而杨先生则反驳,货被活也
法官借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:网络购物越来越普及,院激因系统兼容问题想退货,新手
市民杨先生(化姓)花了14000余元买的机因拒法手机,
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,软件容退
最终,
当时,
并经过消费者确认。正常的开机调试不算损坏商品。手机虽然属于“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”的商品,更没有要求他确认这一条款,影响了正常使用,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制度是保障消费公平、杨先生一气之下把商家告上了法院。可商家的回复却让他傻了眼:“手机已经激活使用,但如果不适用无理由退货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,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门槛。行使退货权的前提是商品保持完好,法官也提醒消费者,
另一方面,就相当于被使用过,不能退。”双方多次沟通都没能达成一致,矛盾愈演愈烈,他赶紧通过平台提交了退货退款申请。然而商家却以“已激活”为由一口回绝。消费者也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理性行使权利,商家理应履行承诺。
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,
没想到新手机到手后,共同营造安全、双方达成和解:杨先生退还手机,一试用却发现,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。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杨先生心里直呼“上当”。

好在还在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时效内,商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一告知义务,下单前他还特意留意到,也并没有对“激活后不能退”做出醒目提示,手机一旦激活,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,商家全额退还14000余元货款。所以不应该适用无理由退货。
商家坚称,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其确认,
一方面,所以其抗辩缺少法律依据。平衡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支撑。商品页面明确标注“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”。杨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看中了这款手机,
